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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提供者:  来源: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官网,保定招标公司,保定工程招标,保定招标代理,保定国际招标,保定工程项目管理   时间:2022-04-19  
招标三部  云帅捷

【摘要】如何让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一个困扰许多招标代理,乃至专家的一个棘手的难题,评分中主观因素过多,会在无形中扩大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主观因素过少,容易出现其实其他投标人的嫌疑,引起难以处理的质疑投诉。尤其是在服务类采购项目中由于采购标的的无形性,直接导致此类问题越发突出,为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此类问题,作者在本文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招投标;采购;评审标准
(一)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必要性和意义
      2003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与实施,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陆续出台,涉及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都明确的要求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所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这样做是有法可依,有迹可循的。
      随着招标采购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前评分办法中“好”“较好”“一般”的评分标准一去不复返,行业内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激烈的竞争,迫切要求我们必须提升自己的文件编制水平;行业外,“好”“较好”“一般”这种评审办法已经无法获得一个令采购人满意的供应商了,而这样的招标采购文件可能在采购标的行业内是低级和不专业的存在。而正是这样的招标文件引起了数不尽数的投诉案例,引以警惕,最典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七十六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七十五号)”。
      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案例9号,就是因为招标文件中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而最终导致了废标。
      众所周知,政采活动中废标有四大情形,分别为: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同样是最典型的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案例9号中,由于招标文件中存在“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主观性评分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由于此类问题财政部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该项目做出废标的处理结果。
      以上采购案例中不仅仅是浪费了各采购主体的时间,也白白占用了宝贵的采购资源,非常的不划算,所以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势在必行。
      引言中提及主观因素过高,直接让专家拥有了无限膨胀的“自由”裁量权,几乎剥夺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和地位,如何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落实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个重要原因,让采购人恢复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那我如果我们能够实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会有效的降低质疑投诉的几率,减少废标发生,在人员素质,内控,文件编制水平等方面有效的提高招标代理的专业素质。
(二)如何理解“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量化”二字包含两层意思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2、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说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但并不是每项技术要求或技术参数都要作为评分因素”。
      3、适用于客观评审因素
      87号令明确评审因素有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评审因素,即实际操作中提及的客观分和主观分。
      客观分是指唯一确定的因素,客观分一般杜绝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模糊歧义性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依据主观判断的打分,属于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打分,与评审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有很大关系,是指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打分,评审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打分范围和等级。
      而主观分可以通过专业性的知识转化成客观确定,唯一性的客观分。客观分和主观分都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内容设定具体、量化的主观分可以变成客观分。
      4、不能否定主观分的存在
      评审因素确实存在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评审因素。细化评审因素一般针对客观评审因素,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科学合理的设定评审标准,还有就是为了制定刚性的客观评标标准,尽可能地减少评审专家的主观分,制约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降低评标风险。
      在制作采购文件时,评标办法中宜明确哪些是客观分,哪些是主观分。如果是客观评审因素,必须细化、量化。需要主观判断的一些主观评审因素,分值不宜太高,以免评审专家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作为招标代理我们应该怎么做
      1、细化客观评审因素,严格限制主观评审因素分值
      2、从实际操作中可采用如下几点策略
         ①所有技术参数评审因素评审均以“*.”项作为评审单位进行分值扣除。统一计分或者扣分的标准;
         ②重要参数中征求业主意见,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否决项,不符合废标;二类是关键指标,分值较大些;三类是一般指标,分值较小些。但是关键指标和一般指标的分值不宜差别过大(差别过大容易引起质疑投诉);
         ③否决项和关键指标必须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审,而一般指标,采用官网截图或者制造商宣传册或者制造商进行书面的说明和承诺(加盖公章)就可以进行得分,这样就将大量的一般指标评审耗费评委大部分精力解脱出来,重点放在关键指标和否决项指标上去;
         ④在参数设置上多与业主沟通,否决项指标要慎重,对于此项参数设置,如果具有非常强的指向性,就容易后期被质疑或投诉;
(四)目前出现“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原因的简要探究
      1、导致此类问题出现的一个原因,首先一个专业的招标文件一定是没有倾向性,包含各种条款的招标文件,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是物力,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也是招标文件编制的一部分。由于真正的用心去制作一本招标文件与套一本招标文件的收益是一样的,这也从某方面导致了招标代理制作招标文件的不用心,不专业,也直接导致了很多项目是没有真正实现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普遍性难题,即使招标行业发展了这么多年以来的,限于某些原因,也基本没有完全实现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编制招标文件是代理机构水平的一个体现。目前质疑投诉中很多以招标文件编制而判定废标的案例,这也是倒逼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重视招标文件编制,但仍然没有严格的标准如何去界定一个好的招标文件应该是什么样子,采购人不知道,监督人不知道,甚至连代理机构自身有的时候都是不清楚自己的文件到底是一个什么水平,作者认为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是一个代理机构水平的完全体现。甚至可以依据文件的编制水平来评价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和工作业绩;
(五)结束语
      让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一个持续探索,不断研究的过程,此项探究将会直接让所有招标采购人员的素质直接上升一个档次,也会间接的推动我国招标事业再次向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上,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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